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程结束后,农村电网及以前由村组集体投资建设的高低压供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及台区,按照国家的政策无偿划拔给供电企业。其产权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这一方面增加了供电企业对电网的维护力度和用于维护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由于产权关系而使供电企业经常成为“触电”官司中的被告。在这一点上因漏电保护器引发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现象显得尤为突出。
基层供电企业职工经常说: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强制安装漏电保护器是供电企业自己给自己强行套上的枷锁。这种认识虽然有失偏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真实的反映。
套上“枷锁”统一安装漏电保护器是电力行业行规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于1999年4月以国电农〔1999〕191号文下发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其中,低压配套设施第6.6条要求接户线入户后应加装控制刀闸、熔丝和漏电保护器。正是这一条规定使电力部门在触电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安装过程中,湖北省的通常做法是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收取户表资金,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购买材料,统一安装,这在当时既保证了电器材料质量,也保证了安装工艺和施工进度。但是,网改结束后,一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用户的律师便依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法院认定供电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也会依据上述法律的有关条款裁定供电企业进行经济赔偿。
安装漏电保护器是供电企业为保护低压用户人身免受触电伤害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但是好心却换来麻烦。首先不宜统一购买,统一安装,而应由供电企业宣传漏电保护器的优点,鼓励用户采用,由用户自主决定是否安装。其次,如果用户自愿安装,应由用户自行购买供电公司推荐的型号的漏电保护器,由供电公司代为安装。第三,如果做到上述两点,漏电保护器产权属用户,又是用户自愿安装,自行购买材料,理当由其维护併承担后果。
供电企业是一种服务型企业,保护用户免受电力伤害是供电企业和用户共同的愿望,所以原国家电力公司才会做出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的技术规定,虽然基层供电企业感到茫然、无助、委屈,但是,我们必须正视事实,积极寻求对策,把电力部门的初衷真正办成好事。
正视现状正确认识漏电保护器的性能。漏电保护器在我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推广,在90年代以后形成规模推广的劳动保护产品,在一些大型厂矿,高电压工作环境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其性能是单相接地时机构动作,断开电源;两相短路,不接地时不会动作。因此,漏电保护器只是对漏电进行保护,不完全是对触电进行保护。我们必须改变这种认识误区。
漏电保护器的投运率不高。在农网改造中,台区总漏电保护器和家用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均为100%,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由于家用电器、电线的绝缘程度不高,漏电现象频发,漏电保护器经常动作,于是用户为图方便,将漏电保护器强行退出运行。据笔者在某县统计,在10.5万农户中抽样调查显示,漏电保护器投运的只有61.5%。在农村抗旱或排渍过程中,农户从家中接线抽水,使用的劣质潜水泵经常造成家用漏电保护器和台区总漏电保护两级保护动作,有时因树障等原因,总漏电保护器动作,使总漏电保护器的投运率只有90%左右。
遭遇尴尬尴尬之一:家用漏电保护器虽然是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购买、安装,但是其资金由用户出资,产权属用户,因而供电企业在日常维护时只能是提醒、督促用户正常使用,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尴尬之二:台区总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大,即使是台区发生触电事故,其触电电流远小于总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故而对预防触电事故形同虚设,家用漏电保护器亦是如此。
尴尬之三:一旦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用户提起法律诉讼,法院认为漏电保护器由供电公司统一购买,统一安装,按国家相关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尴尬之四:农网改造客观上刺激经济发展,在实施过程中,相当一批临时性企业应运而生,我们的漏电保护器大多从这些厂家购进,网改结束后,其生产规范缩小或转产、关闭。本来按《产品质量法》该由生产厂家赔偿部分,现在无法落实,只能由供电企业承担,增加了供电成本。
寻求出路不能强制性统一安装。供电局更名为供电公司以后,行政职能没有了,没有强制权,因此,我们只能向用户推荐漏电保护器,由用户自主决定,规避风险。现在城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就没有统一要求,说明漏电保护器的问题已引起各级供电企业的重视。
解剖分析漏电保护器频繁动作的原因,寻求对策。对家用和总漏电保护器均应解剖麻雀,寻求动作过频的原因,帮助用户提高投运率。
宣传、督促用户使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和合格的电器商品,减少触电事故发生,用身边发生的活生生的事例教育农村用户正确认识漏电保护器,珍视生命。
自觉承担维护的责任,加大维护力度。农电工必须对漏电保护器进行维护併积极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切实预防用户触电。